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天之驕子、三度攻研每每高中的“考研達人”,誰都不會將此與瘋狂作案六十次的高校大盜聯系在一起,而這確是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盜竊案件中被告人薛某的人生軌跡。

 

1998年,26歲的薛某從某名牌大學本科畢業,工作穩定、前途光明。但在隨后的十余年間,他卻屢屢伸出賊手,成為了監獄的常客:其分別在1999年、2002年、2007年、2008年四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又在2009年因盜竊被勞教。去年來到無錫后,已是“五進宮”的薛某依然沒有吸取教訓,再次瞄上了錫城某高校,于201011月至20115月間在該校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實驗室等地,采用撬鎖、溜門等手法大肆盜竊60次,共竊得人民幣220元、筆記本電腦11臺、手機46部、電子詞典6部、音樂播放器9只以及數碼相機、U盤、移動硬盤等物,贓物價值近人民幣七萬元,已達到了盜竊案件“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該案被移送至濱湖法院后,承辦法官經閱卷發現,身為高校大盜的薛某居然還是一名考研高手,曾在2000年至2008年間三次考取名校研究生。然而,薛某的每次深造均以其犯盜竊罪被判刑而告終。承辦法官由此產生疑問:薛某既然具有如此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掙得報酬而不必以盜竊手段獲取錢財,那么其瘋狂作案的根源何在、是否存在精神障礙的可能性?

 

在庭審中,被告人薛某的相關回答印證了承辦法官的猜測。其并非為了經濟利益而作案,所得贓物除去送給女友的若干手機、音樂播放器等物,絕大部分都放在了租住地,并未變賣。當被問及為何要盜竊時,薛某稱,自己有改過自新的意愿但無法控制盜竊行為。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承辦法官當即決定休庭,并在庭后委托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薛某進行了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被告人薛某系病理性偷竊;其雖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明顯受損,故刑事責任能力應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結合被告人薛某系累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有退賠行為等其他量刑情節,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