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 繼續用工應付雙倍工資
作者:王穎瑛 發布時間:2017-08-08 瀏覽次數:875
小梅系我市某建材公司的會計,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建材公司為小梅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小梅在建材公司工作到2016年11月15日。離職后,小梅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經審理,太倉法院判決建材公司支付小梅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0000元。
法官說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需及時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原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小梅與建材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期滿,期滿后小梅繼續在建材公司工作,因公司未在一個月內與小梅續訂勞動合同,因此,小梅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勞動合同書面化,避免因事實勞動關系的泛濫導致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因此,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