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女)與劉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為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10月26日,兩人一起購買價格為253800元的大眾汽車一輛,劉某刷卡支付首付款、保險費等合計87226元,余款由江某貸款支付。2016年1月5日,江某為該車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所有權人為江某。因江某尚未獲得駕駛證,故車輛由劉某保管駕駛,后江某考取駕駛證偶爾駕駛該車輛。2016年1月下旬,江某和劉某分手,劉某將車輛開走。

  后兩人因車輛歸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行駛證,訟爭車輛為江某所有,劉某理應返還。至于劉某認為車輛首付款系出借給江某,其可以另案主張。

  判決生效后,劉某另行起訴,認為在涉案車輛已經歸江某所有的情況下,江某應當向劉某返還劉某支付的首付款和保險費87226.93元。江某則認為,在兩人戀愛過程中,劉某多次向江某借錢未還,江某給予劉某的款項恰好與劉某支付的購車款相抵,兩不相欠。

  江某應否向劉某返還購車首付款及保險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江某應當返還劉某購車首付款,保險金無須返還。因為,劉某和江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一起購置汽車一輛,該車首付款及保險費計87226元系劉某支付。兩人分手后,就案涉車輛的產權產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將車輛判歸江某,故江某理應向劉某返還購車首付款。對于首付款如何返還的問題,由于案涉車輛系2015年10月26日購買,法院將車輛判歸江某后,其通過法院執行直到2016年9月左右才取得案涉車輛,近一年時間內車輛幾乎由劉某控制使用,故首付款不應全額返還。考慮案涉車輛的使用情況,對于劉某支付的首付款78140元,酌定江某返還65000元。對于保險金9086.93元,因該費用系其向保險公司繳納的一年的保費,近一年時間內車輛大部分時間由劉某使用,且劉某在使用案涉車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保險公司理賠,故劉某要求江某返還保費9086.93元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江某向劉某返還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