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當量力 違約不可取
作者:凌波 發布時間:2017-08-04 瀏覽次數:737
近年來,樓市一直是社會的關注熱點。商品房交易市場日益活躍的同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也逐漸增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類型眾多,其中典型一類是因購房者未能及時支付銀行貸款而導致的糾紛。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黃某與周某是一對剛從大學畢業不久的小夫妻,夫妻兩人剛工作不久,并無多少積蓄。但由于樓市緊俏,身邊的人也一直在討論買房的事情,夫妻倆因此也按捺不住,盡管存款不多,這對小夫妻在未對自己日后的經濟水平及還款能力進行充分評估的情況下,就通過銀行貸款在市區購買了一套150平米的大房子,房款總價130萬,其中100萬以貸款的方式支付。2013年,黃某、周某與房產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太倉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一份,房產公司作為保證人為100萬元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此后,銀行按約將貸款100萬元匯入房產公司賬戶支付了黃某和周某的購房款。但此后由于周某失業,僅靠黃某一個人的工資除了維持家庭日?;ㄤN以外并不足以歸還銀行貸款。自2014年5月起,黃某和周某便停止向銀行還款,房產公司作為保證人不得不根據銀行的要求代黃某和周某歸還了剩余貸款80萬元。房產公司代為償還貸款后,將黃某和周某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代償款80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黃某和周某承認拖欠銀行貸款未付,對于未能及時付款的原因,他們也坦承由于經濟緊張而無力支付,并稱同意支付房產公司代償的80萬元,但需要分期付款。本案經太倉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調解,黃某、周某最終和房產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黃某、周某分期每月向房產公司歸還部分款項,三年內還清,若有一期逾期還款,則黃某、周某還要支付房產公司違約金5萬元,且房產公司有權就黃某、周某未履行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近年來樓市火熱,受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無論是自住還是投資,很多人對房地產都有著極高的熱情。準購房者們在樓市中抓住機遇,適時而動本無可厚非,但在作出購房決策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評估自身的經濟能力,同時對未來的收入和支出也應有所預估,量力而行,否則,為買房而背負巨額債務,輕則會因還貸而導致生活水平極大降低,重則會導致無力償還貸款而被追究違約責任,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