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因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緩刑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相城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對王某某執行原判拘役五個月。

  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強制猥褻罪,被相城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依照法律規定,對判處緩刑的罪犯應實施社區矯正,在案件生效后,根據法院出具的責令通知書,王某某應于6月15日到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是司法局職能部門)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但其始終沒有出現。后法官多次督促其至司法局報到,司法局工作人員不僅多次致電告知其規定時間報到及不報到的法律后果,還兩次前往其住所尋人,可均未果。最終司法局建議法院撤銷緩刑,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按照法律的規定,王某某只要按時到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便可以緩期執行,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刑罰即執行完畢。但王某某無視緩刑規定,在法院和司法局多次電話通知的情況下,仍以工作為由,拒不報到,直至撤銷緩刑執行拘役才痛哭流涕,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法律規定對判處緩刑的罪犯實施社區矯正,應在規定時間向矯正機構報到,否則將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實刑,法律后果由被告人自己承擔。如罪犯確有急事,應及時跟矯正機構聯系,先按照規定時間報到,再跟矯正機構溝通處理。判處緩刑,是因為考慮到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罪犯本人應該珍惜機會。

  此外,以下五種情況也是撤銷緩刑的依據:一是違反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二是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管,超過一個月的;三是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是具有其他違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