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一萬二賣房還上二十萬 索高利敲詐勒索七人領刑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7-07-28 瀏覽次數:746
2017年7月2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因索要高利貸非法綁架債務人十多日的七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三年、五年六個月、五年九個月不等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李某經人介紹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告人丁某甲人民幣20000元,約定用期一個月,利息人民幣8000元,予以借款時當扣,被害人李某實際得款人民幣12000元。為了保證被害人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人丁某要求被害人出具50000元的借條,其中30000元系按時還款的保證金。到期后,被害人李某未能歸還借款。被告人丁某甲遂糾集丁某乙、丁某丙于2016年10月7日,在南通市其吧外將被害人李某強行帶至如皋市某鎮村一戶人家,當日后又叫上倪某甲、倪某乙、黃某、章某在該戶家中通過毆打、言語恐嚇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再次寫下200000元的借條,后又將被害人相繼轉足療館等地關押、看管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間,被告人一行多次到被害人家中索要借款。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父親在無耐通過中介將被害人名下的房產出售,用房款償還給被告人丁某甲205200元。后被告人將被害人李某釋放。
案發后,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審理中,被告人丁某甲將超過自己出借款的部分贓款退款全部人民幣193200元,退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黃某、章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七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丁某丙、黃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均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倪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黃某、章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黃某、章某自愿認罪,且已退贓,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乙有前科、劣跡,被告人丁某丙有前科,被告人黃某有前科,被告人章某有前科、劣跡,均酌情從重處罰。遂均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倪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丁某丙、黃某、章某均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決發還被害李某贓款。
法官說法:案件當庭宣判后,多名被告人表示很后悔。高利貸害死人。既害了借錢者,賣房才能還上借款利息;同樣也害了出錢者,非法使用綁架手段索取高利借款,觸犯刑律,坐牢反省。因而需要用錢者,要擦亮眼睛,不能掉進設計好的圈套。有錢出借者,救人于水火之中,但君子發財取之道, 不能違法索取債務。
如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