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王某注冊了滴滴車主APP賬戶成為快車司機。2020年7月,滴滴公司在對王某進行背景審查時發現其曾有敲詐勒索犯罪記錄,遂封禁了王某的滴滴車主賬戶。王某認為滴滴公司封禁賬戶行為無法律依據,遂訴至法院。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合同糾紛進行依法判決,認定滴滴公司封禁賬戶合法,駁回車主王某的訴訟請求。

犯罪記錄成焦點

庭審中王某稱:“我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通過了運管部門和滴滴公司的審核,滴滴公司無權封禁我的賬號。”

滴滴公司代理人稱:“原告注冊時在線簽訂的平臺用戶規則中加粗提示、說明車主有犯罪記錄或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為,平臺將永久停止服務。原告注冊時隱瞞自身犯罪記錄,公司背景調查發現后,有權封禁其賬號。”

含混過關、虛假承諾

法庭調取了王某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時所簽署的材料,發現其在申請表與從業資格證發放表格中,均承諾其無暴力犯罪記錄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對此,王某稱:“當時我問了辦證人員有糾紛是否影響辦證,對方回答不影響。”

在法庭進一步詢問其是否想工作人員明確說明曾犯敲詐勒索罪,王某承認其未明確說明,僅稱為經濟糾紛。

滴滴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車主未如實申報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向運輸管理處兩次承諾無暴力犯罪記錄,并承諾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某應自行承擔其承諾與事實不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王某注冊時,滴滴公司已經就犯罪記錄等進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說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至于滴滴公司在協議中要求網約車司機需無犯罪記錄,相校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要求相比更為嚴格,但該約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眾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綜上,滴滴公司在審查中發現王某存在敲詐勒索犯罪記錄,不符合協議約定的網約車司機標準,滴滴公司有權封禁其的賬戶,故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稱:“在案件審結后,我們也與運管部門、滴滴公司進行了溝通,運管處表示將進一步優化報名系統,要求駕駛員對于自身無法表述認定的犯罪情形提供法律文書再經由系統遞交公安機關審核,滴滴公司也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前期背景審核。”

法官說法

從社會治理角度來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滴滴等網約車平臺給消費者的出行帶來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發生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悲痛扼腕的同時,也警醒我們,網絡平臺應肩負起對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網約車在車輛準入、平臺監管、安全防范、司機素質、應急處理等與消費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關的因素上均應有所作為,不斷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眾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