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模式的新突破?南通市法院“訴調對接”紀實
作者:帥建明 沙友飛 陸圣斌 發布時間:2008-10-08 瀏覽次數:1090
本網南通訊:瀕江臨海的江蘇南通,堪稱江海明珠。在這風光秀美的地方,有著一支令老百姓稱贊不已的司法隊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個曾連續三年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二、三等功的先進集體,帶領全市兩級法院干警堅持科學發展觀,始終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不斷探索構建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對接機制,使有著“東方模式”美譽的人民調解有了新的突破,被譽為新時期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偉大創舉。
近日,我們慕名踏上了這片熱土進行采訪,在談到訴調對接時,南通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志相興致勃勃地介紹:“訴調對接”的核心內容是,強化訴訟調解和依法支持、指導人民調解。做好這一工作,有助于妥善解決各類糾紛,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助于提高全社會化解和防范糾紛的能力,更好地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有助于彌補司法資源的不足,更好地促進法院的自身建設,有力地推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經濟轉型,利益調整,社會變革,引發了諸如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資關系等一系列新類型的社會矛盾。這些矛盾糾紛往往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涉及的主體多、范圍廣、影響大,處理這些矛盾糾紛的政策性、法律性和行政性都很強。能否及時、妥善、有效地化解這些矛盾糾紛,事關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事關黨群干群關系的改善,事關我們黨在基層執政地位的鞏固。
2003年4月,南通市委創立了一種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運作、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界整體聯動的共同預防、調解和控制人民內部矛盾的機制和手段,即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全市9個縣(市)、區149個鄉鎮(街道)全面建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南通中院黨組順應這一形勢,積極響應,號召全市法院迅速行動起來,在搞好訴訟調解案件的同時,積極支持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各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了要人給人,無償抽調精兵強將,幫助建立縣(市)、區矛盾調處中心,擔任調處中心指導員。為了加強訴調對接,南通中院決定先在人民法庭進行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專門召開會議,出臺了《關于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銜接工作的實施方案》、《關于加強訴訟調解的決定》,統一全市干警的思想認識,讓大家明白,參與訴調對接,不僅降低老百姓的訴訟成本,快迅化解百姓之間的矛盾,而且減輕法官辦案的壓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使之自覺參與訴調對接。
在千年古城如皋如城采訪中,南通市如皋法院的領導談起“訴調對接”感受頗深: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功化解,另一方面,對法院的訴訟案件來說,借助社會力量促進了訴訟案件的成功調解。3年來,訴訟案件調撤率每年以近10%的比例上升。不少疑難復雜案件通過調解得以解決,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上訴案件數量,對降低法院民事案件改判發回率、減少上訪和申訴,實現案結事了起到積極作用。該院近3年來運用“訴調對接”方法化解了多起重特大矛盾糾紛。
地處萬里長江入海口的南通啟東法院院長石漢慈欣喜地告訴我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減輕了當事人的成本,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真是一舉多益。”他給我們講了一個該法院和合人民法庭調解解糾紛的感人事跡。時任和合人民法庭庭長的顧超認為,老百姓打官司,既是為了討個說法,也希望能夠徹底化解糾紛,改善相互之間的關系。因此,每次下鄉開庭,法官們都要用大量的時間進行調解。和合法庭的調解有自己的特色。他們從來不和稀泥,雖然是調解,但事實一定要查明白、責任一定要分清楚,只不過,法律、道理、風俗他們都用到,當事人心服口服了,他們才覺得調解成功了。他們也從來不唱“獨腳戲”,每次開庭,他們都會把村里的調解員請到場,把德高望重的老人請到場,當事人一時轉不過彎來的,讓調解員、老人上前勸導勸導,然后再“趁熱打鐵”,把事情處理好。法官們的這種特色調解受到了大家的歡迎,也改善了案件處理的效果。有這樣一個案子,法官們為了薛老太要求小兒子贍養的事來到她家中開庭,剛開始調解時,小兒子不肯拿錢,只愿意和兄姐們輪流養老,而薛老太又不大相信小兒子,老人有權利先擇生活方式,做兒子的不能強迫父母。在場的民調員、附近的老人們也都做小子的工作。最后,小兒子同意像他的兄姐們一樣,每月出50元錢,并按比例承擔母親的醫藥費。
和合法庭的法官們深知,訴訟是矛盾沒能得到及時化解的結果,有些矛盾成了案件后,無論以何種方式結案,都難以解開當事人心里的疙瘩。徹底化解糾紛,時機是最重要的,而法官并不生活在當事人中間,法官的職能也不容許老百姓自覺地依法做事,減少矛盾糾紛,只有讓設在基層的調解機構真正發揮作用,才能讓農村更好地保持和諧。
實踐使南通法院的領導和法官們深深地體會到:“鄉下獅子鄉下調”,調解要與當地民風民俗相協調,死扣法律法規在農村的調解中不一定行得通,利用善良民俗有時更能解決問題。如在調解贍養糾紛、婚姻家庭、農民打架案件中,如充分尊重民俗,就易調解成功。同時,在訴前的委托調解或者民調干部的協助調解中,鄉鎮民調干部更了解當事人的為人處世的情況,對當事人的情況更知根知底,加上民調干部在本鄉本土的威信,他們比法院易調解成功。在訴調對接中,調解作為一種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有著軟化劑的作用,大家擺事實,講道理,易解決問題,當事人相互之間、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當事人與調解組織之間,不再具有很強的對抗性,有助于徹底化解矛盾,對法院來說,既降低了上訴率,也降低了涉訴信訪率,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