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解后規避執行 劃走存款提異議被駁回
作者:朱新陽 黃永進 發布時間:2011-12-22 瀏覽次數:518
12月20日,江陰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執行行為異議案件,駁回被執行人寧波某服裝公司中止執行的請求。
無錫某貿易公司與寧波某服裝公司原來是合作伙伴,2011年因為兩筆貨款形成糾紛。根據原告貿易公司的申請,江陰法院在審理中財產保全,凍結了服裝公司的銀行帳戶,此后判決被告服裝公司給付貨款60萬元及利息,并負擔訴訟費。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服裝公司10日內給付貿易公司50萬元,若逾期未履行,貿易公司可按一審判決申請執行。
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服裝公司未在較早時間內主動履行,在期限將到時還在要求貿易公司先出具發票。10日期限到后,服裝公司未付清50萬元貨款,貿易公司遂按一審判決申請執行。與調解協議相比,服裝公司將多支出50余萬元。江陰法院受理后,等待數日仍不見服裝公司履行,便將凍結的銀行存款100萬元扣劃,扣劃后該賬戶還有200萬元。服裝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中止執行,退回多扣劃的50萬元。
江陰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聽證后認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服裝公司應當及時全面履行,但客觀事實上沒有履行,提出無關條件不履行實際是規避執行,因此貿易公司有權按一審判決申請執行。雖然本案在訴訟中凍結了服裝公司的存款100萬元,但調解時已經凍結,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也未約定以先開票或解凍等為履行條件。異議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足以阻止其履行的證據,故應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