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06,宿遷宿城區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趙某的申請,直接對宿豫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立案執行。這是該院建院以來首次直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外法院判決予以立案執行,也是該院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的又一便民措施。

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時有發生,繼而產生大量的異地執行案件和委托執行案件,加重了法院執行工作的負擔。而且異地執行更易遭致地方保護,抵觸,圍攻、暴力抗拒執行,而陌生的執行環境又會降低異地法院執行人員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因此,相對而言,赴外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更缺乏保障。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根據該規定,申請執行人可憑生效法律文書直接到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直接申請立案執行,此規定既減少了一審人民法院異地執行和委托執行環節,又方便當事人選擇申請執行法院,使當事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