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小草(女)和小華(男)相戀,小草在餐飲業做服務員,辛苦賺錢;小華終日游手好閑,吃喝玩樂。期間小華向小草多次借款。2011年,小草對小華徹底失望并分手,訴至法院要求小華償還5000元借款。日前,射陽法院開發區法庭經過悉心細致地調解,一場戀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原告小草訴稱,小華外出游玩曾分別向她借款1500元、1600元。另外,戀愛期間她還多次借錢給小華,數額由200元到500元不等,小華合計向其借款5000元。小草出示一張小華立下的5000元借條復印件為證。對復印件小草的解釋為:小華共向其立過兩張借條,第二張借條屬換據性質,第一張借條的原件被小華收回,第二張借條在其向小華要錢的過程中被小華父親撕毀,故只有第一張借條復印件出示。

 

被告小華辯稱, 5000元借款不屬實,只對小草庭審陳述的1500元和1600元表示認可,其他小額借款不認可。且辯稱5000元條據是小草逼迫他立下的。

 

庭審結束后,審判員對雙方做調解工作,詢問小華愿意償還的數額,小華表示愿意對3100元進行償還,剩余的部分不償還。小草表示小華必須償還5000元。審判員對小草的證據和他們以前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后小草也同意愿意以3100元結案,但指出3100元必須當庭支付。最后小華當庭給付小草3100元,該案以撤訴方式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