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四項措施”提高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
作者:張東鵬 發布時間:2008-10-06 瀏覽次數:766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在不斷加大民事案件調解力度的同時,采取四項措施提高民事案件調解自動履行率,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一是注重風險告知促進履行。該院把執行風險的告知義務延伸到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堅持“權利告知到位、法律釋明到位”,把告知內容與調解工作相互融合,以提高調解案件即時履行、自動履行率。二是強化訴訟保全促進履行。該院加大對訴訟保全法律知識的釋明力度,對有可能被轉移、隱匿和毀滅等情形的財產,在立案就充分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使訴爭標的或債務財產處于穩定狀態,以此對義務人產生威懾力,督促其調解后能自動履行。三是用附加條件督促履行。該院對凡是調解結案的案件,盡量促進當事人能即時履行,對不能即時履行的調解案件,進一步加強執行方面法律釋明工作,盡可能要求義務人提供擔保,或者要求義務人承擔額外責任,并將其作為調解的附加條件記入調解筆錄,避免一些當事人利用調解惡意拖延執行甚至規避執行。四是多方位警示確保履行。該院對以調解后不能即時履行債務的案件,要求每一位承辦法官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通過電話、信箋等方式,及時提醒債務人履行債務,告知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注重加強對拒不執行的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提高公眾對執行工作的關注,營造良好的執行工作氛圍,警示不自覺履行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