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簽訂協議無效仍收價款 法院判決退還價款并賠損失
作者:張麗麗 發布時間:2008-09-28 瀏覽次數:1930
本網鹽城訊:2005年,原告王雷將住房拆遷安置規劃所得的位于射陽縣西開發區的宅基地以5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李兵,雙方在簽訂了買賣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宅基地的相關手續,被告向原告交付53000元。2007年4月25日,被告李兵與丁山簽訂了一份建房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在所購買原告的宅基地上建三層的別墅,總造價156800元,如一方違約,按工程造價的20%承擔違約金等條款。因原、被告為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發生爭議,導致被告與丁山的建房合同未能履行,雙方為違約金事宜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見。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就涉訟宅基地的現有價值為125000元形成了共識。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宅基地的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故應確認為無效合同。原、被告基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各自返還,原告占用被告資金的利息亦應返還給被告。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責任,故對被告的損失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的損失可確定為宅基地的差價和被告與丁山的建房合同而向丁山支付的違約金,又因被告與丁山對違約金未形成共識,故對該損失本案不予理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一、原、被告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李兵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宅基地的相關證照退還給原告王雷。三、原告王雷向被告李兵返還53000元,并承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返還之日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原告王雷賠償被告李兵損失36000元。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