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建立執前提示制度有效緩解執行壓力
作者:康曉光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8-09-28 瀏覽次數:1206
本網無錫訊:9月26日,當范女士從江陰法院濱江法庭的承辦法官手中接過35000元被告欠她的借款時,激動不已:“這筆錢我要了二年都沒要到,現在靠你們法官幫我拿到了,真的非常感謝!”這是承辦法官運用“執前提示”制度,在案件判決后,多次打電話督促被告履行義務的結果。近年來,江陰法院濱江法庭在審執結合方面進行新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緩解了執行壓力,實現了審判和執行工作良性協調發展。
建立信息檔案 審執進展全面跟蹤
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將所辦案件的信息及時準確進行列表,輸入電腦登記在冊,建立個案信息系統;在案件調解、判決后,告知權利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跟承辦法官聯系,由承辦法官督促義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給付義務;將案件履行信息錄入計算機,利用計算機實現自動提醒,并建立專門臺帳,逐件登記案件審理后履行義務進展情況。
釋明執行風險 訴訟心理正確疏導
當義務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經審判人員督促后仍未履行義務的,在權利人要求開具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時,審判人員會主動關注法律文書的已履行情況和未履行情況。開具生效通知時,將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或掌握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予以全面說明,告知申請人積極提供已知的義務人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同時,對進入執行程序后有可能產生的訴訟風險予以充分釋明,正確平衡申請執行人訴訟心理,避免其因期望值過高對執行工作產生不理解而信訪、上訪。
搭建溝通渠道 法理交融促其履行
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結后與準被執行人要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運用個案信息系統,提醒、督促對方履行期限已屆滿,避免一些人由于疏忽沒能及時履行而成為準被執行人;對調解結案后具有兌付能力的當事人,及時督促引導其履行義務;對于一些仍在推托、拖延的準被執行人,則耐心給予疏導,引導其信守約定、講求信用,并提醒不主動履行的法律后果。
加強審執銜接 鋪路搭橋方便執行
承辦法官在審理中增強審執配合意識,做好審理中訴訟保全財產的復核清點、委托監管、公正提存等工作,完備相關手續,查補漏洞,為下一階段執行工作做好鋪墊。同時與執行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可以通過法庭執前提示系統掌握信息,這樣就便于執行法官快速準確了解案情,制定科學合理的執行計劃。此舉有效避免了因信息不暢造成重復勞動,增加司法成本現象的發生,減輕了執行部門的工作壓力。
據統計,從2006年至今,通過執前提示,江陰市人民法院濱江法庭有859件案件當事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就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自行和解結案,履行標的5500余萬元,有效緩減了執行難。目前,江陰法院正將“執前提示”這一制度在各個法庭進行全面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