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涉嫌詐騙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憲佳 發布時間:2018-12-19 瀏覽次數:1065
離婚時,夫妻雙方已約定共有房產歸女方,離婚后,男方仍與他人簽署買賣合同,將房產賣予他人。后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買方訴至法院,要求賣方返還已收購房款,法院將會如何處理?
尹某與倪某系夫妻,2016年10月,尹某購買了某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一套房屋及車位。2017年12月5日,尹某與倪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位于上述所購房產及車位歸倪某所有。2017年12月16日,尹某又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尹某將上述房產及車位以105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并收取了王某的購房款40萬元。2018年1月9日,尹某、倪某辦理了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房屋產權為二人共同共有。因尹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倪某也不同意出售房屋,王某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還購房款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尹某與倪某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倪某所有后,尹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又將房屋出售給王某,并收取購房款40萬元,存在犯罪嫌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故依法駁回王某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尹某明知自己對房屋已沒有處分權,卻仍將房屋出售給王某,并收取購房款,已然存在犯罪嫌疑,故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法官提醒,開展民事活動切勿任性,更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否則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