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中院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十二條措施》,努力服務南通經濟發展大局。

這十二條措施主要是:對涉及中小企業為被申請人的案件,依法嚴格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申請的司法審查標準,在保全措施中,可采用就地扣押、提供保證等手段,限制流轉而不限制其生產經營,盡量避免有市場前途的中小企業因個案保全而喪失生產經營能力;認真審查借貸合同條款的效力,對高利貸、當扣利息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依法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條款依照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當中小企業作為被執行案件申請人時,盡量縮短執行周期,盡快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如為被執行人,則盡量避免機械運用強制措施,而在做好申請人工作的基礎上實行有情操作,給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在案件審理中如發現有關金融機構、擔保單位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研究并提出防范和化解等方面的對策,依法及時提供司法建議,促進完善中小企業融資規章制度,強化防范金融風險等。

據悉,隨著宏觀經濟形勢日益趨緊,南通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已嚴重制約了其健康持續發展,影響當地社會經濟建設。今年1-8月份,南通兩級法院受理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案件合計1856件,同比上升47%。這十二條措施的出臺,將為解決南通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促進南通經濟快速穩定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