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黑社會組織稱霸一方
作者:馮玉榮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12-21 瀏覽次數:660
自2005年以來,一個以姚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直從事多項違法犯罪活動。12月19日和20日上午,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9名被告人依次站在被告席上,作為第一被告人的姚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提起公訴,令人意外的是,姚某某竟然還是某村委會的副主任。
涉案罪名多達七項
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姚某某先后糾集、網羅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楊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了以姚某某為首,以楊某某、孫某某、王某某為積極參加者,以楊某為一般參加者,人員較多、層次分明、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他們依托碼頭沙場等經濟實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活動,獲取較大的經濟利益。
姚某某通過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將相關工程分包給成員、為成員支付醫藥費、提供團伙成員日常花銷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控制,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
據檢察機關的指控,該黑社會組織多年來罪行累累,罪名涉及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盜竊等。
爭奪承包權頻頻教訓對手
姚某某等人如何霸道?和他爭活兒的人、妨礙他“財路”的人、和他競爭的人都被姚某某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從受害人胡彬(化名)的遭遇可見一斑。2010年的夏天,姚某某和胡彬因為爭奪某碼頭的承包權,在安排楊某某組織人員與胡彬斗毆未果后,又指示楊某某、孫某某燒車以教訓胡彬。2010年9月4日凌晨,孫某某、楊某某攜帶事先購買的汽油及斧頭、打火機,到胡彬家樓下,將胡彬停在樓下的奧迪a8l轎車焚毀。
姚某某認為作為村干部的周明(化名)妨礙其承包工程,要教訓教訓他。2006年11月11日晚上,受姚某某指使的幾名被告人盯梢周明的車輛準備實施毆打,后來因為周明和其子換乘汽車,周明之子在駕車回家時被打傷。
競選副主任頻“制造”事故抹黑對手
在2010年底,姚某某為了競選某村村委會副主任,指示王某某邀請競爭對手李青(化名)喝酒,制造李青酒后駕駛的條件。之后,姚某某又雇人駕駛汽車故意與李青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舉報李青酒后駕駛,迫使李青退出選舉。
根據起訴書,姚某某等人從2005年到2010年間,頻繁從事各種違法活動。其間,姚某某為爭奪工地及欺壓群眾,先后指示他人對佟某、佟某某、孟某、李某等人進行毆打。
姚某某為控制附近的施工工程,居然通知各專業單位,凡地方施工的各項目,如土方開挖等,都必須和他聯系,并由他統一協調安排。
被起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楊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楊某等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姚某某在該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某某、孫某某、王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姚某某、楊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楊某和其他四名被告人還被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鼓樓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天半的審理,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