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新沂法院從更換承辦人的條件、程序的啟動、審查批準、案件交接和發現問題的處理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了執行案件承辦人更換制度。

針對執行中容易出現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及個別承辦人責任心不強的實際,該院從2003年初就開始實行院長、分管副院長、執行局長對長期沒有執行效果或引發當事人信訪、上訪苗頭的案件更換承辦人執行的辦法,并收到了較好效果。今年以來,該院總結前幾年的做法,制定下發了《關于執行中更換案件承辦人的規定》,并向社會及當事人公開。

該院規定,案件執行中,凡是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承辦人發現后,應當主動申請更換;承辦人有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動申請、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立案后2個月內無實質性進展,或6個月執行期限屆滿未能執結、收到執行案件1個月內未采取任何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線索,未進行查實、承辦人有涉及該案的違法違紀行為、承辦人存在其他有礙公開、公正、高效執行情況、違反該院制定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操作規程2次以上以及院領導認為應當更換承辦人的情形,可依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申請、該院領導及干警建議啟動更換程序。對更換承辦人的申請或建議,由執行局綜合科進行審查,符合上述情形的,報執行局長審批后,向有關執行單位及執行人員發出《更換承辦人通知書》,有關執行單位及執行人員在收到《更換承辦人通知書》后2日內,將案卷材料移交審管辦,綜合科在2日內登記并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修改相關信息后安排更換。對在審查處理更換承辦人案件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院紀檢組、政治處調查處理。

該院將執行中更換案件承辦人的規定,通過在電子顯示屏、在“便民服務”欄目上網公開等方式,起到讓當事人知悉、對執行人員警示的作用。通過這項措施,增強了執行人員的責任感和壓力感,并通過這種形式對干警執行行為進行了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