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廢品為何收來了“盜竊罪”
作者:左文杰 周萬春 發布時間:2011-12-21 瀏覽次數:552
李某開了一家廢品收購站,本想靠這微薄收入養活自己,卻因涉嫌盜竊被派出所抓了起來。這收廢品為何成了盜竊犯呢?
原來,李某的朋友張某是個小偷小摸的慣犯。一日清晨,張某推著一輛半成新的電動車來到李某的廢品收購站,問李某:這車值多少錢啊?李某仔細打量,答道:車也不是很新,你讓我拆廢頂多就200來塊吧。張某說:行,那你拆吧。李某在拆廢中發現了不對勁的地方,這電動車的車鎖明顯有被撬動過的痕跡。李某便問張某:這車是哪兒來的?是不是偷來的?張某說:你別管了,反正偷來的也跟你沒關系,你只負責拆廢就行。并同李某商議,以后由他負責偷車,李某負責拆廢出賣,李某拆了車也覺得有機可乘,便答應:行,你們去偷吧,反正我這里收廢品的生意也不好,以后我就負責拆了賣。
這樣一來二去,李某與張某共同盜竊、拆廢電動自行車8輛,價值人民幣9000余元。直至案發,李某都不明白,為何自己拆廢卻拆來了盜竊罪?
法官觀點:有許多人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自己沒有實施盜竊行為,就不能構成盜竊罪,即使被抓也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實不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產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實施以下行為的一招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這樣看來,李某確實只是負責收購、拆解張某偷盜來的車輛,應該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但是根據《“兩高”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同謀的,以盜竊罪共同論處。”在本案中,李某在得知張某提供的電動車是盜竊所得之后,不但沒有阻止、揭發其盜竊行為,還與其約定“你去偷車,我來收贓”,其在行為的主觀性上就符合共同犯罪的故意,構成了共同盜竊行為。而客觀上,又符合刑法及相關解釋關于盜竊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一直認為自己遵紀守法的李某在自家的廢品站里收出了“盜竊罪”,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法官提示:勿以惡小而為之。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實際已經觸犯法律的事看成小事,恕不知自己已經踏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只要秉承不貪圖便宜的心理,杜絕與一切違法犯罪分子相交流的機會,發現苗頭趕緊向有關部門反映,就一定能夠避免像李某這樣的糊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