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出臺《規定》讓每一件案件均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8-09-19 瀏覽次數:690
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公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全院在庭審、裁判等各個環節公開裁判依據,公開審判過程、進展情況、期限要求和處理結果,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增強審判工作透明度,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公開審判中,該院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依法告知當事人,并告知案件主審法官的姓名和辦公電話。對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以設置宣傳欄?p公告牌、電子觸摸屏等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時間和地點等。對近期排期開庭案件情況,以設置宣傳欄?p公告牌、電子屏幕滾動播出等方式,公布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時間、地點和合議庭成員等。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旁聽。新聞記者可以持記者證及人民法院宣傳部門發放的庭審采訪證旁聽和采訪。對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有利于法制宣傳教育的典型案件,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新聞記者和有關群眾旁聽開庭審理;定期或不定期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直播或轉播開庭審理。要選擇在當地影響較大、有利于法制教育的典型案件,到鄉村、企業、社區和學校,就地公開開庭審理。并通過設置宣傳欄、公告牌等形式,在鄉村、社區等適當場所,張貼典型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對涉外和知識產權案件生效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