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再獲佳跡
作者:趙克 李彩虹 發布時間:2008-09-18 瀏覽次數:992
本網徐州訊:2005年以來,徐州泉山區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精神,在上級法院和區委、區人大、區政府的領導、監督、支持、指導下,認真準備,精心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對人民陪審員(以下簡稱“陪審員”)的選拔任命工作。在此基礎上,對選任的陪審員進行教育培訓,規范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言行舉止和行為,同時加大物質保障力度,促使陪審員在其位、謀其政,不斷加大陪審員參加審判工作的力度,收到了明顯的效果,2006年被省高院評為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2006年以來,泉山法院陪審員參與陪審率逐年提高,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陪審員參陪率分別為29.65%、49.64%,今年1-8月參陪率達51.63%,調解率為60.19%,不僅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調解率,促進了審判的公開、公平和公正,而且有力地推進了司法的民主化進程。
一、精心組織,認真做好陪審員選任工作
泉山法院高度重視陪審員選任工作,把做好陪審員選任工作作為全面落實陪審員制度,加強司法民主民主化建設,促進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2005年3月,泉山法院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開始實施陪審員選任工作。在這項工作開展前,泉山法院就陪審員選任工作向區委、區人大和區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得到了區委、區人大和區政府的大力支持。
泉山法院陪審員選任工作,嚴格按照代表性與專業性相結合、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公平競爭與擇優錄取相結合的原則,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的陪審員條件認真進行資格審查,從報名人員中初選擬任陪審員人選,然后對擬任陪審員進行全面考察,廣泛征求他們所在單位、周圍群眾以及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經過考察,認為符合錄用條件的,再將擬任陪審員人選報市中院進行審核,并統一進行任前公示,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加強培訓,不斷提高陪審員庭審能力
為了促使陪審員盡快進入角色,適應審判工作環境,熟悉審判工作規律,泉山法院先后組織29名陪審員參加了省高院和市中院組織的陪審員崗前培訓,對陪審員進行職業道德、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相關訴訟法、裁判文書寫作等方面的系統培訓。與此同時,為了提高陪審員的實際審判工作能力,泉山法院先后選取五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挑選審判經驗豐富和庭審駕馭能力比較強的法官開庭進行審理,組織陪審員到庭進行庭審觀摩,進一步掌握庭審節奏、特點和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理。
通過法官開庭示范引導和陪審員實際開庭走程序,使陪審員進一步了解、掌握了開庭的有關程序和基本步驟,其庭審駕馭能力和技巧不斷得到提高。尤其是通過組織陪審員和法官進行庭審流座交談,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使全體陪審員對如何開庭審理好各種類型的案件,有了進一步深刻的認識。與此同時,為了方便陪審員的工作和學習,泉山法院還為陪審員定購了《常用法律大全》、《司法文件選》、《民商事審判手冊》、《江蘇法制報》等資料和刊物,并通過召開人民陪審員觀摩庭和座談會等方式,為人民陪審員提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增強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素質和庭審駕馭能力。
三、規范管理,確保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
泉山法院對選任的每名陪審員都建立了個人工作檔案,將陪審員的個人基本情況、工作單位、個人簡歷、聯系方式、獎懲情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個人信息登記在案;為了方便法官與陪審員聯系開庭事宜,將陪審員名冊印發各業務庭,同時要求承辦法官不得對外泄露陪審員的個人信息,并將其作為一條政治紀律嚴格執行,院監察室負責具體督促實施。
為了進一步完善陪審員的管理機制,泉山法院出臺了《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實施辦法(試行)》,對陪審員的管理、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庭審要求、案件評議以及考核、獎懲等方面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尤其是陪審員的選任、免職、培訓、考核、表彰、獎勵、懲戒以及出庭補助等相關工作都落實到了具體的部門,各業務庭需要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由審判業務庭直接通知當事人在陪審員名冊中隨即選取。如案件特殊,業務庭可根據案件的性質直接決定出庭陪審人員。
在參與案件審理的陪審員確定后,業務庭要填寫陪審員情況登記表,由案件當事人和業務庭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案件審理結束后,業務庭要填寫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情況登記表并附相關法律文書交陪審員管理部門審核,作為陪審員業績的考核依據,并辦理領取出庭補助手續。為了確保陪審員能夠準時參加陪審活動,做好必要的庭前準備工作,業務庭必須在確定開庭日期后提前5天通知參與本案審理的陪審員。為了防止陪審員在參加庭審活動后,可能會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干擾,同時也是為了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合議庭在庭審辯論終結后,當天必須要進行合議,盡可能地提高案件的一庭結案率。
與此同時,泉山法院還十分重視對陪審員的考核和管理,一方面要求陪審員與法官一樣非法定事由,不得無故不到庭;另一方面,陪審員在庭審活動中必須保守審判機密,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以陪審員的身份從事與陪審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有損害法院形象的行為,同時遵守與法官同等的回避制度,規范與律師之間的關系。陪審員管理部門會同各業務庭對陪審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審判作風、陪審工作實績等情況,按照平時和年終兩種考核方式進行考核,并為每名陪審員建立業績檔案,將陪審員履行職責、年度考核、獎懲等情況記錄在案,作為表彰獎勵和將來是否繼續提請任命的重要依據。
四、大膽使用,充分發揮陪審員橋梁作用
為了充分調動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和熱情,泉山法院十分重視不斷改善陪審員的工作和學習環境,首先是設立了陪審員工作辦公室,配備了桌椅和電話等必要的辦公設施,為陪審員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其次是在財政沒有劃撥專項開支的情況下,盡管泉山法院現在的辦公經費比較緊張,但對陪審員的工作經費予以充分保證,對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費用予以報銷,對陪審員履行職務所付出的勞動,按每次50元的標準進行補貼,即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中產生的各項合理開支,均由泉山法院自行支付。與此同時,泉山法院也積極與區財政部門溝通,爭取盡快將實施陪審員制度所需的費用由財政列支,使陪審員工作的經費保障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充分發揮陪審員的橋梁作用,泉山法院把大膽使用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作為推行“陽光審判”、增強司法民主化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安排陪審員參與各類案件、尤其社會影響較大的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矛盾比較激化的案件,均由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在審判工作中,陪審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特長,幫助法官正確認案件事實,協助法官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獨立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為合議庭正確處理案件,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發揮了法官不可替代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1-8月參陪率達51.63%,調解率為60.19%,由于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幾乎涉及到了案件的各種類型,不僅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調解率,促進了審判的公開、公平和公正,而且有力地推進了司法的民主化進程,效果十分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