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起紛爭 春風化雨解矛盾
作者:茅小紅 發布時間:2011-12-21 瀏覽次數:533
為別人打贏了官司卻為何收不到代理費?大豐法院最近調解審結了一起代理人狀告昔日委托人的代理合同糾紛。
被告殷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為主張損害賠償,與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一份《訴訟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協議約定:殷某委托法律服務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費特別約定為:委托人按判決數額的15%向法律服務所繳納代理費。協議簽訂后,殷某即向法律服務所先行支付了代理費1000元。法律服務所即指派法律工作者金某作為殷某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向賠償義務人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全部訴訟程序。經法院主持調解,肇事者及其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合計賠償殷某事故損失8萬余元。后法律服務所依據法律服務合同向殷某索要代理費1.3萬元,而殷某認為代理費過高不同意再給付。多次索要未果,法律服務所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殷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代理費。
庭審中,被告殷某另行聘請了代理律師,雙方就約定代理費內容是否為風險代理及原告的收費是否合法等展開激烈辯論。被告認為協議中“按判決數額的15%向法律服務所繳納代理費。”屬于風險代理條款,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風險代理只能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對婚姻、繼承、贍養、交通和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不得風險代理,按15%提成收費過高。原告法律服務所則認為,該條款不屬于風險代理,而是合同的特別約定。且《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律師事務所,而不是法律服務所。
庭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又多次分別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原告本身是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過交流后,基本認同了法官對風險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相關條款及法律服務所應與律師事務所遵循同樣的規則等釋明意見,只是收不到代理費面子上尚感覺有些過不去。法官又通過被告聘請的代理律師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雖然原告違背法律規定收費,但畢竟原告在為被告代理的交通事故人損案件中付出了勞動,使被告的權利得以順利實現,其合法的報酬被告還是應當支付的。經過反復溝通,雙方終于在法官主持下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殷某向原告法律服務所支付代理費5000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元,另4000元當庭履行。雙方握手言和,此案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