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時陳述前后不一,為此誰駕駛肇事車輛發生爭議,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事故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820日,江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撞上由東向西步行橫過道路的湯某造成事故,致湯某受傷,車輛損壞。湯某受傷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5905.65元。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湯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湯某的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江某已經給付湯某現金15600元,墊付醫療費892.2元,合計16492.2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者報險錄音顯示當時的駕駛員是房某,他是車主的丈夫,房某是無證駕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該起事故受傷并因此致殘,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采信。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根據報險記錄反映駕駛員為房某的辯解意見,據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錄音資料審核,當時撥打報險電話一方明顯有兩位男子在場,而且報險人當時是以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主王打的名義報警,后在電話中陳述其是王的家屬,名叫房某,其也在通話中認可車子是其開的。但在通話中自稱車子是其駕駛的通話人明顯向旁邊另一位叫房某的人詢問問題,與常理明顯不符,本院據此認為被告保險公司以報險電話的錄音資料來證實事故車輛駕駛人為房某而不應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江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合計107638.47元,其中醫療費部分34809.35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江某承擔17366.55元;傷殘賠償部分72729.12元,財損部分100元,合計72829.12元,均在交強險限額內,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因被告江某已向原告唐某支付16492.2元,實際應向原告另行支付874.35元。遂作出了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湯某各項損失82829.12元;被告江某賠償原告湯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87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