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凌晨時分,當發現有兩人在自己管轄的小區門口東張西望并來回徘徊時,五名保安本著對小區業主負責的態度遂將兩人帶至監控室中審問,從而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長達9個多小時,殊不知這種看似盡責盡業的行為卻觸犯了刑法。近日,丹徒區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胡某、王某、李某、馬某也被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亦依法宣告緩刑。

2008521凌晨1時許,被害人袁某某、夏某某欲在鎮江市丹徒新城某小區門口的超市行竊,后因種種顧慮未下手。被告人胡某發現兩人形跡可疑,即與被告人王某、李某、馬某一起將他倆抓獲,并打電話向保安隊長被告人汪某匯報。被告人汪某趕至現場后,指使其余四被告人將袁某某、夏某某帶至物管公司監控室中看管。嗣后,五被告人對兩被害人進行審問,并用橡膠棍擊打身體、站馬步、打耳光、脫衣搜身、手機拍照等方法,強迫兩人寫認罪材料,并簽字按手印。凌晨5時許,被告人汪某在下班前再次指使其余四被告人將兩人的雙腳捆綁起來,防止逃跑。521上午10時許,五被告人才將被害人袁某某、夏某某放走。兩人被放出后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胡某、王某、李某、馬某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各被告人均具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系主犯,其余四被告人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在各從犯中,被告人胡某相對作用較大,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鑒于各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據此,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