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五項措施提高民商案件自動履行率
作者:朱紅雷 發布時間:2008-09-17 瀏覽次數:840
本網徐州訊:為充分貫徹司法為民方針,徹底解決民間糾紛,實現案結事了辦案效果,銅山法院民商事審判中采取四項措施提高案件自動履行率:
一、加大調解力度,提高調解結案率,為自動履行打下基礎。一是通過制度激勵、舉辦調解論壇等多種方式加強民商事法官調解意識,形成全院大調解氛圍;二是設置訴前調解中心,在原告立案時組織調解,使部分案件在進入訴訟前,糾紛得到解決;三是制定“調解建議書”在送達應訴手續時一同送達給當事人雙方,向其釋明調解結案的好處,為調解結案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四是充分發揮法官助理、巡回法庭的作用,在法院調解室、農戶家中等便利的場所,加強庭前、庭中及庭后調解,切實貫徹能調則調的原則。
二是針對特類案件,加強當庭履行、自動履行工作教育。該院通過調研分析發現,離婚、贍養、扶養、撫養糾紛,交通肇事、保險理賠、鄰里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等類型案件具備事實爭議不大、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等特點,債務人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大,故對該類案件中標的較小的,法官一般在調解過程中,側重于督促債務人盡量當庭履行,當庭不能履行的,通過訂立“附條件”條款,約束債務人短期內自動履行。
三是為當事人自動履行提供客觀保障。對當事人負有相互返還義務的部分案件,該院主動為當事人雙方免費提供“提存”服務,先履行的一方把履行標的交由法院暫時保管,待雙方均履行后,由法官組織雙方交接,防止因當事人相互不信任導致延誤履行。
四是案件審結后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結案后,未能依照調解書約定及時履行的,由承辦法官及時聯系債務人,為其分析利弊得失,督促其盡快履行,防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增加不必要的損失。
五是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對自動履行案件考核。該院將法官辦案自動履行情況納入崗位目標考核,按照件數予以獎勵,激勵法官盡可能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債務人自動履行,提高自動履行率。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行,截至九月初,該院民商事案件調解率已超過80%,部分基層法庭已突破95%,較去年同期提高31%,民商事案件自動履行率已達45%,較去年同期提高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