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當事人通過采取過激行為脅迫法院滿足其非法要求的現象時有所發生。為此,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組織專人研討當事人易采取過激行為的群體,并提出了相應的預防措施,確保杜絕各種意外事件的發生。

調研人員發現,在采取過激行為脅迫法院滿足其非法要求的當事人群體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交通事故、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中,受害人需醫療費救治的;二是信訪、申訴案件,特別是重信重訪案件中處理難度較大,一時難以解決的;三是被執行人行為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生活困難,且案件一時無法執行的;四是強制遷出房屋的。這些當事人多數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工作存在一定偏見或誤解。他們有的是以婦女、老人纏訪,越級上訪相逼,要求立即解決問題,有的是讓傷殘的受害人進入法官、分管領導的辦公室長時間不走,有的是在法院執行中,以自殺、跳樓等形式相威脅。

當事人采取過激行為,雖然只是出現在極少數案件的個別當事人身上,但對法院的正常工作和法律的權威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為此,調研人員建議采取以下相應的預防措施:

一是堅持審務公開,公正辦案。讓當事人了解法院審判、執行活動,讓他們看到法官積極為他們解決問題所付出的艱辛和努力。二是快審快結快執,力求案結事了。三是定期排查,早做工作。對可能出現過激行為的案件當事人,定期排查,提前做好說服疏導工作。在堅持公正執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提高審判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不推不拖,不亂表態,以免引起涉訴上訪或給下一步工作帶來不利。對于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做到講明原因,講清道理。四是及時研究,制定預案,防范于未然。對當事人可能出現過激行為的案件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對已出現過激行為的當事人,及時研究相關案情,了解其個人及家庭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緩解工作,對采取強制遷出房屋等重大執行措施的,事先將被執行人家庭成員身份、性格等情況了解清楚,提前制定執行預案。五是領導帶頭,包案到人,化解信訪難案。對于復雜疑難和一時難以解決的案件,分管院領導要及時出面做工作,以消除當事人的偏見或誤解。六是對無理纏訴鬧訪并以自殺等方式脅迫法院滿足其非法要求的當事人,要依法切實采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制止,打消其不切合實際的幻想,督促其通過正常渠道,依法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