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聘請已經退休的人員工作,雖然節省了一定的工資支出成本,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企業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家港法院審結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判決被告威迪廠賠償張某因工作中受傷造成的損失100660.62元(已扣除威迪廠墊付的費用),被告陸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蘇州中院經二審維持了上述判決。

  威迪廠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陸某。張某于2014年9月到威迪廠工作時已經退休,享有退休金,在威迪廠工作期間,每天工資為55元。2014年11月21日,張某在威迪廠從事打包工作時,因打包的鋼管滑落砸到腳手摔倒受傷。后張某住院治療。經鑒定,張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損失賠償事宜,張某提起訴訟。事發后,威迪廠墊付了49743.13元。威迪廠認為無法證明張某是在單位受傷的,且事發時張某擅自做了自己平時不擅長的打包工種,張某存在骨質疏松,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威迪廠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張某在威迪廠工作時受傷的事實根據調查足以認定,威迪廠應當對張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陸某系威迪廠的投資人,應當對威迪廠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威迪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張某明確了工作崗位、張某在受傷時從事打包工作系擅自所為、張某存在故意或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以此減輕威迪廠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威迪廠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關于張某一直患有骨質疏松疾病的說法,張某華受傷的原因系在工作中被滑落的鋼管砸到腳后摔倒受傷,與其是否患有骨質疏松的疾病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官點評: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與企業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聘用人員受傷的,企業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傷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