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提升,對車輛需求不斷增長,有車族越來越多,道路交通事故也與日俱增。當你買了一輛新的愛車,在路上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縱使認定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是看著自己新買的車被撞,心里也應是五味雜陳。近日,李先生新購置的車還未滿半年就被撞了,十分心疼,于是一紙訴狀將肇事車主告上吳中法院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和租車費。這種情況下,車主能否獲得賠償呢?

  新車被撞,索賠車輛貶值費

  2016年8月,李先生購買了一輛新車,裸車價11.7萬元,總價12.2萬元。2017年1月,李先生的愛車在高速上被陸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先生去4S店維修車輛,發生維修費26866元,并已由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很是心疼,剛買還未到半年的新車就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車輛受損嚴重。他認為,4S店維修后車輛的安全性能、駕乘舒適度和交易價格都與原來不可同日而語,車輛價值貶損顯而易見。要求陸某按照車輛維修費的30%賠償車輛貶值損失8059.8元。

  陸某認為,李先生車輛的維修費用未超過新車價的30%。而且車輛價值貶損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可根據維修對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響,車輛受損部件,車輛安全性、操作性、舒適度的受損程度等進行判斷。同時還應考慮維修后的恢復程度,如果更換的配件與原配件無異,就不能認為存在價值貶損。如果沒有導致車輛大梁、發動機等主要部位受損或僅造成外觀瑕疵,不能認為損害達到了價值貶損的程度。李先生提出的車輛安全性問題應由專業機構評估確定,駕乘舒適度并無標準可循,李先生的車輛為自用,并無短期交易目標,對二次交易價格不認可,且車輛價值貶損計算方法并無法律依據。

  李先生則認為,事故發生在車輛購買6個月內,事故雖然沒有造成發動機、變速箱等直接損害,但是造成車輛舒適度降低。

  租車出行,索要租車費

  李先生的工作是跑業務,公司到客戶處的路線大概距離45公里,走高速需要40分鐘左右。車輛維修期間,李先生為了方便去客戶處溝通工作,租了一輛車,跑固定路線,每周不少于4趟,由出租方開車接送,每月包租金4000元,李先生單位不發放交通補貼,所以李先生共支付了租車費5800元。訴訟中李先生還要求陸某支付租車費用5800元。

  陸某認為,李先生租車是為了工作需要不是為了自己出行方便,租車費用應由李先生的公司承擔。而且,李先生并未與他協商就擅自租賃汽車,并由出租方自己開車接送,他對出租車型、行駛路線、費用均不知情。事故發生時接近年關,李先生要求過度維修導致4S店未能及時維修,如果正常維修,李先生在年后或年前就可以拿車,也就不會發生本案的租車費用。

  法院判決,不支持貶值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告車輛維修費為26866元,同時原告陳述車輛總價12.2萬元,裸車價11.7萬,維修費未超過車價的30%;原告提供的車輛維修結算單載明的維修項目不涉及發動機、變速箱等主要部件;目前車輛已經維修完畢,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直接損失已經填平。因此,本起事故并未明顯造成車輛貶值,原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租車費用,車輛維修期間,原告為日常工作所需,租賃車輛發生租車費屬于合理費用,應予支持。但是,根據個人包車協議書及原告的陳述,原告租賃車輛并由出租方駕駛車輛接送原告,表明協議中的租車費實際包括了租賃車輛費用和駕駛人員費用,因此原告主張租車費金額為5800元,本院不予采信。綜合考慮原告車輛維修時間、維修項目、車輛用途、節假日時間、租車市場的價格等因素,酌定租車費為3500元。最終判決陸某支付李先生租車費3500元,駁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貶值損失是否具有可賠償性,存有較多爭議。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有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鑒定市場尚不規范,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任意性等問題。但是,在少數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賠償,并要根據個案分析,需從受損車輛購買時間和受損程度(車輛的主要部件如變速箱、底盤、發動機或者修復費用超過原購車價的30%)等因素綜合考量。關于租車費的問題,侵權人應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無法使用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如受害方因此租賃其他車輛所支付的費用等,但租車費用的賠償原則以必要、合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