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錢上班期間因工作需要外出,卻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既沒有與之簽訂合同又沒有為之繳納社保,那么小錢的權益還能得到保障嗎?近期,昆山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2015年6月小錢進入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從事維修方面的工作,2015年8月的時候因為公司工作的需要,小錢被派出去工作,但是很不幸的是,在路上卻被車撞了,導致小錢右脛骨骨折,經過住院治療并做了手術, 于2015年10月出院,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休息一個月。 2016年3月的時候小錢向公司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在2017年4月取出內固定之后,小錢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之后,小錢向車禍肇事者以及保險公司起訴賠償損失,最后三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與肇事者已經將部分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支付給小錢。

  但是在小錢向該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的時候,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在仲裁裁決之后,公司仍認為小錢要求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住院伙食費、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交通費不應當由其支付。無奈之下,小錢只能訴至法院。經過昆山法院查明事實之后,維持了仲裁裁決結果,并且要求該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了部分護理費。該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并上訴至蘇州中院,蘇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提醒: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因此根據診斷證明書,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一個月的時間,該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該按照小錢受傷前的平均公司支付小錢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差額。

  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由于該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并未為小錢繳納社保,故應當支付小錢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