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搬運工受傷 誰來擔責
作者:譚逸馨 蔣君偉 發布時間:2017-07-13 瀏覽次數:848
搬運工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人,他們的辛勤勞動,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有部分的搬運工屬于個體,若他們在搬運過程中受到傷害,那受傷的損失由誰承擔呢?
2016年12月中旬,黃康在某大酒店門口的A公司物流車上搬運玻璃臺面,當他在車上向下遞送玻璃時,綁緊玻璃圓臺的繩索松拖,背后的玻璃發生傾斜砸向他,致使他臉部重重的摔在玻璃的支架上,雙側顴弓、上頜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件發生后,無人愿意對黃康的賠償事宜負責,黃康無奈向常熟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A公司和某大酒店連帶賠償各項損失人民幣14萬余元。
召集他去的工友曹榮表示,搬運玻璃是由A公司的工作人員打電話通知的,自己和黃康是工友關系,黃康受傷應當找A公司索賠。A公司表示,他們公司和大酒店之間簽訂了合同,合同中約定由大酒店負責搬運,A公司沒有義務搬運玻璃臺面,黃康受傷應找酒店。某大酒店則表示,未介入該事件中,人也不是酒店方面叫過來,與酒店無關。
經查明,曹榮與黃康均從事個體搬運工作,誰接活就通知其他工友一起參加,同工同酬,相互之間系平等關系。此次卸貨費用總計為800元,參與卸貨的四名搬運工均收到了A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200元。另,甲公司與某大酒店之間的購銷合同亦約定購銷價款中包含了裝卸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通過電話聯系曹榮,由曹榮召集黃康等四人共同為A公司卸貨,并接受A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黃康等人與A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黃康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應由雇主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黃康與曹榮之間同工同酬,相互之間系平等關系,相互之間不構成勞務關系,曹榮不承擔責任。A公司與大酒店之間簽訂的合同雖然約定由大酒店搬運到位,但雙方對此的理解存有爭議,而且事實上由A公司雇傭人員搬運且支付了費用,構成實際上的雇傭關系,A公司與大酒店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影響黃康主張的雇主責任賠償。最終法院確定由A公司對黃康的損害予以賠償。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雇傭關系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動,并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雇傭人稱為雇主,受雇人稱為雇員。本案中,黃康與A公司的關系符合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