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80的老人胡伯伯在銀行大廳竟摔傷致骨折,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院,其中是非曲直究竟如何?昆山法院近期審結了此案。

  一天上午,胡伯伯獨自到銀行營業廳取錢,取號之后便坐在大廳的椅子上等待叫號,當廣播里面叫到他的號的時候他便起身走過去,但是在離開座位的時候便摔倒并無法起身,銀行工作人員立即將胡伯伯送至當地的醫院就診,次日轉院至上海市長征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結果顯示胡伯伯L2壓縮性骨折、高血壓病。

  胡伯伯的家人認為是因為銀行地面有水漬,胡伯伯才會不慎摔倒,但是銀行方面稱當天是在早上營業前拖的地,距離胡伯伯摔倒已經兩三個小時,而且監控視頻顯示地面并無反光,所以并不是因為地面滑才導致的。在庭審中,銀行方面也出示了當天上午的監控視頻,視頻中顯示是因為胡伯伯所坐的座位是在第二排,他右邊座位的人在胡伯伯起身的時候并未讓行,兩個座位之間間距不夠大,而且胡伯伯年紀大腿腳不方便,在側身經過的時候不小心絆到了前排座位的凳腳導致摔倒。胡伯伯的家人認為既然是椅子之間的間距小,那么責任還是在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兩排座椅之間的正常通行。銀行方面稱營業廳的凳子擺放距離是符合規定的,胡伯伯發生摔傷,鄰座的人沒有讓行也有責任。但是銀行方面也表示,既然事情是在營業廳發生的,他們肯定會妥善解決并賠償,給胡伯伯一個滿意的交代。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胡伯伯在通行空間有限的情況下,應根據自身的行動能力情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確保順利通過,故自身應承擔大部分責任;而該銀行在胡伯伯通行困難時未能及時疏導和協助,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胡伯伯年齡較大,只身前往營業廳辦理業務,銀行應該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對儲戶的安全保證義務。胡伯伯在通行空間有限的情況下,應該根據自身的行動能力狀況衡量通行條件是否充分,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通行條件不佳的情況下,胡伯伯可采取要求鄰座人員起身讓行、營業廳管理人員予以協助等方式,這些均可避免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在勉強越過鄰座人員時,未能確保腳下安全,其自身應該負有部分責任。但是銀行作為金融業務營業廳的管理人并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在胡伯伯存在通行困難時未能及時予以疏導和協助,應該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