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否則,職工的工傷費用將由單位“買單”……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用人單位因不能確定職工是在公司內受傷,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最后為職工的各項損失“買單”。

  2011年4月2日,原告小麗進被告某經緯編公司工作,崗位為操作工。2014年12月14日,小麗在工作過程中被機器的印花網板角撞到左大腿。送至醫院后,經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事故發生后,被告僅支付3萬元,因雙方未能就小麗的其余損失協商一致,小麗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5.8萬元。

  被告公司稱,因小麗是否是在公司受傷不能確定,但考慮到小麗是公司的員工,生活困難,所以在其受傷治療期間發放了基本的生活費。公司有為員工投保了意外險,事故后幫助小麗進行了保險理賠。另外,小麗在辭職時,口頭同意不再向公司提出其他賠償請求,所以之后,公司又發放了一定時間的生活補助費,現公司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費用。

  經法院查明,事故后被告公司共向原告小麗支付3萬元(含保險理賠款),雙方均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后30日內負首先申報工傷的義務,不因為之后勞動者未申報工傷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辯稱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原告同意不再提出賠償請求,原告對該事實不予認可,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小麗各項損失人民幣8.5萬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萬元,還應賠償5.5萬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后30日內負首先申報工傷的義務,不因為之后勞動者未申報工傷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