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損失,保險公司以免責為由不予定損,原告依據汽修廠的維修單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損失27萬余元,太倉法院依據向4S店調取的估價單,對其主張的損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認定,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3萬余元。

  原告為其所有的奔馳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損失險限額58萬元。保險責任范圍中載明,因暴雨等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后該車在某暴雨天駕駛過程中熄火無法行駛,并造成發(fā)動機受損。被告對車輛勘驗后認為發(fā)動機進水屬于免責事由,不予定損。因與被告協(xié)商理賠未果,原告訴至法院。審理中,原告提交了4S店出具的估價單,顯示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用為231410.91元。法院向4S店復核后,其再次出具的估價單,顯示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用為238070.97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約承擔保險責任。關于修理費用的認定問題。原告將車輛交由汽修廠進行維修,但被告未及時進行定損,導致車輛損失處于未明狀態(tài)。原告提供了4S店的估價單,法院亦向4S店進行了復核,被告對此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4S店其作為具有專業(yè)資質的奔馳車輛的售后維修服務機構,其出具的估價單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依據該估價單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保險機動車因保險事故受損,被保險人應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而保險人應當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勘驗后認為發(fā)動機進水屬于免責事由,故未予定損,導致原告的損失未能確定。而由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部門進行估價并非是確定損失的唯一途徑,在此情況下,法院依據4S店的估價單,參考汽修廠出具的車輛維修報價,確定了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評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