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勞動者開除,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近日,金壇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某建設公司向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22500元。

  宋某與某建設公司連續兩次簽訂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宋某仍在某建設公司處上班,但未簽勞動合同。2016年6月,某建設公司召開職工大會要求全體員工簽訂其制作好的《勞動合同書》,宋某對合同內容提出異議,未與公司簽訂該合同。

  同年6月27日,某建設公司的上級單位下發通知,因宋某等在內的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對合同內容提出實質性異議。宋某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視為單方自愿終止勞動關系對待,故決定終止與宋某的勞動關系,從公司職工名冊中予以除名。

  2016年8月,宋某申請仲裁。同年9月,仲裁委裁決由某建設公司支付宋某經濟補償金13600元。宋某對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建設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金36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案中,宋某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宋某與某建設公司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6年6月,某建設公司要求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宋某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提出異議,系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舉動,某建設公司系非法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某建設公司以宋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作出開除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判決某建設公司向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22500元。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