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下安全帽施工受傷 獲得賠償打六折
作者:錢蓉 發布時間:2017-06-28 瀏覽次數:715
在施工現場受傷的顧師傅將雇主告至法院,要求雇主賠償其損失12萬余元。日前,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于事發時未戴安全帽,顧師傅對自己的受傷也要負責任,法院判決雇主周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顧師傅獲賠5.1萬余元。
2015年9月,個體老板周某雇傭無瓦工資質的顧師傅從事修理門墩勞務。同年9月20日,因門墩上面的兩側部分已經裂縫,需要換瓦并重新砌建,顧師傅站在周某租來的腳手架1.2米部位,向門墩頂部3.5米高處取舊瓦,并將舊瓦遞給站在地面的其他人員。顧師傅開始取舊瓦的時候頭上的安全帽掉落在地,當時他感覺佩戴安全帽取瓦、遞瓦比較費事,就沒有繼續戴安全帽,而是將安全帽遞給站在地面的其他人員。取到第7、8塊舊瓦的時候,由于年久失修,門墩上面的瓦和墻倒下來砸在原告的頭上,原告跌倒在地,并受傷。后原告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額葉腦挫裂傷伴血腫,右額葉、左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等傷,2016年4月,顧某再次入院治療。顧某為治療共花費7萬余元。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顧師傅為周某提供勞務,從事勞務過程中,周某應為顧師傅的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周某未對顧師傅的資質進行認真審查,導致無瓦工資質證書的原告從事相關瓦工勞務,且在門墩上面的兩側部分已經裂縫、具備一定的危險性的情況下,在顧師傅取下安全帽作業后未及時在現場進行制止,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顧師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顧師傅未取得瓦工資質證書即從事瓦工勞務,對已部分開裂門墩的危險性認識不足,且在安全帽掉落后因嫌麻煩未及時佩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相應減輕周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周某、顧師傅各應承擔的責任為60%、40%。法院在查明各項損失后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