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車樁致業主損傷 物業公司承擔七成責任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7-06-22 瀏覽次數:707
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有限的車位并不能滿足所有車主的需求,車主在小區里隨意停車,走親訪友的非小區業主臨時停靠,都導致其他業主不能正常通過,影響小區通行順暢。為解決這一難題,我市某小區物業在小區內設置了黃色鐵樁,卻因存在安全隱患致業主漳女士受傷。
原告漳女士訴稱,2016年5月16日下午,她行走在小區道路上,因避讓過往車輛撞到了被告物業公司擅自安裝的鐵樁上,致使她受傷。漳女士送醫后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她認為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和法律責任,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接到訴狀后,物業公司感到很無奈,認為未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小區內僅道路一邊有人行道,物業為了防止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影響正常的行人通行,避免道路兩邊均被車輛停放,故設置了黃色的鐵樁,在小區的入口處,物業設置過比較細、矮的黃色鋼筋護欄,但由于小區內存在大貨車,這種黃色鋼筋護欄不能起到阻止車輛停放的效果,所以設置了高度中等的黃色鐵樁。”物業公司認為,高度設置到中等是因為過低的圓形鐵樁容易絆倒居民,物業設置鐵樁顏色設計是紅黃相間,防止單色在夜晚不易引起注意。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和原、被告一起到事發現場查看:道路東側人行道上均安裝了等距黃色鐵樁,高度大概1米左右,該馬路的西側畫有停車位,西側未安裝上述鐵樁。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小區內道路旁人行道上設置安裝鐵樁雖然是為了防止機動車隨意停放,但存在安全隱患,漳女士因本次事故受傷與物業公司設置安裝鐵樁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漳女士的具體傷情,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應承擔70%的責任,漳女士未盡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最終,漳女士獲得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4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