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小金在暑假騎電動車,撞上了同向行走的老王。近日,結束治療的老王將小金告上了法庭。

  2015年夏天,尚未成年的小金在路上騎著電動車,將同向行走的老王撞了個正著。由于小金騎車的車速過快,老王當場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經鑒定為傷殘十級。因老王結束治療時,小金已年滿18周歲,故老王將小金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時,小金的父母作為小金的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小金的父母表示小金現尚在讀大學,沒有經濟能力,且所騎的電動車亦未購買保險,賠償難度較大。庭審后,法院考慮到小金的履行能力,將小金的父母追加為案件的第三人。因老王住院期間,小金父母多次至醫院看望,同時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5萬余元,老王亦同意該案件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小金父母同意賠償老王損失20余萬,扣除已經支付的5萬余元,剩余的15萬元分兩期支付。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金作為未成年,并且騎車時車速過快,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其沒有經濟能力,最終由他父母為其行為“買單”。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另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車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但現實中,不少未成年人家長不知道上述法律規定,不僅自身存在違規載人、駕駛的情形,甚至支持、鼓勵未成年子女騎車上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均未發育成熟,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差,不適合騎電動車,加之不少未成年人交通意識薄弱,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違規載人、駛入機動車道等行為時有發生,稍有大意,就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廣大未成年人父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雖難以強制管理,但如引發交通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人父母應當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害性,禁止未滿法定年齡的子女駕駛電動車,并以身作則,嚴守電動車的法律規定及交通規則,為子女樹好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