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用失信懲戒執結指定執行案
作者:魏守鳳 邵青峰 發布時間:2017-06-09 瀏覽次數:777
近日,新沂法院以啟動失信懲戒措施成功執結一起省院指定執行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第三人沭陽某投資公司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主動派員到法院協商還款事宜,并在后期將長期拖欠的138萬元欠款匯入該院賬戶。
申請人葉某與被執行人隆陽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原由沭陽法院執行,裁判文書確定隆陽公司償還葉某135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沭陽法院立案后,經調查發現隆陽公司與沭陽某投資公司存在債權關系,且沭陽某投資公司也承認其單位有隆陽公司148.5萬元款項,但稱此款不能全部用于執行,因存在稅款需扣掉,沭陽法院執行法官讓其扣除稅后將余款匯入法院賬戶,并向其釋明逾期不匯的法律后果,某投資公司未履行。沭陽法院依法將該公司賬上138萬元凍結,但某公司卻以懷疑沭陽法院執法不公為由提出異議,并向省院反映,致使該筆款項遲遲無法劃撥。
2017年1月,新沂法院接到省高院指定執行裁定書后,及時立案,并依法向隆陽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隆陽公司申報除與某投資公司債權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在向申請人葉某通報此情況后,葉某書面申請扣留隆陽公司在某投資公司的到期債權138萬元。該院依申請,將沭陽某投資公司追加為第三人,依法向沭陽某投資公司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責令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葉某履行對隆陽公司的到期債務138萬元。
沭陽某投資公司逾期未提出異議也未履行義務。該院依法啟動財產查控系統查詢其財產狀況。經查,該公司在銀行開戶達21家有余,在某一地方銀行單戶一年流水多達100多億,銀行工作人員反映該公司實際是某管委會名下的融資公司,跟多家銀行都有存款貸款業務。該院認為該公司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將其公司納入失信名單的情形,果斷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向該公司送達失信決定書,并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談話。
四天后,迫于失信懲戒威懾,該公司派員到法院,明確表示愿意立即償還欠款,請求解除失信公示措施,認為失信對公司影響太大,致使公司不能貸款,不能招投標,嚴重影響公司的發展。最終經過協商,雙方以132萬元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