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已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有調查顯示,25%的職場女性曾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其中80%的“性騷擾”來自上級,20%來自同事,受騷擾最多的是30歲以下的未婚女性。

  小蘭今年24歲,去年剛從大學畢業,在一家私營企業上班的她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職場新人,在工作上雖然沒那么順風順水,經常會犯一些小錯誤,但憑借著自身的努力和新穎的創意,很快便受到了公司老板王總的重視,漸漸的兩人的互動頻繁了起來,起先小蘭對于老板對自己的重視很是欣喜,可是漸漸的小蘭發現,老板對自己似乎有些“重視”過頭了。不僅平時常會發一些言語曖昧的短信,有時深夜王總還會給小蘭打電話讓她出來喝酒,在公司王總也有意無意的會與小蘭有肢體接觸,這讓剛走上社會的小蘭難以招架,與此同時,同事們也開始有意無意的排擠小蘭,認為她是“特殊人物”。然而王總對小蘭的熱情不減,三番兩次的對小蘭進行言語暗示,小蘭不愿淪為老板的情人,但也不知該如何徹底拒絕。直到有一天,王總的老婆老公司找到了小蘭,并一口一個“小三”的罵小蘭,平時更是短信、電話不斷地對小蘭進行辱罵,原來是王總老婆看到了王總給小蘭發的短信和通話記錄,誤以為自己老公和小蘭有不正當關系,雖然小蘭萬般解釋可是王總老婆吳某仍我行我素,不光讓小蘭丟了工作,還嚴重影響了小蘭的日常生活。后來在家人的建議下,小蘭一紙訴狀將王總的老婆吳某告上了法庭,以其行為嚴重侵害名譽,造成精神損害為由,要求吳某公開賠禮道歉,中止一切騷擾行為。

  最終,經過法院的調解,小蘭最終與吳某達成了如下的調解協議,“吳某停止對李然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再撥打小蘭的移動電話、住宅電話和其父母的電話、不再向小蘭發送手機短信,不至小蘭的住處影響小蘭的正常生活,不在公共場所發表侵犯小蘭名譽的言論。”

  法官說法: 盡管“性騷擾”已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但在對“職場性騷擾”受害者的勞動權保護上仍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層面,“性騷擾”受害者僅能通過健康權、名譽權受損為由向加害人主張民事侵權責任,很難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且因為舉證困難,相關訴訟敗訴幾率極高。姑蘇法院法官介紹工作場所“性騷擾”是復合侵權形態。工作場所“性騷擾”并不單單是“性騷擾”加害人對受害者的健康權、名譽權的侵害行為,實際上受害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也侵害了受害者的勞動權。而對于用人單位在“性騷擾”方面的“雇主責任”,除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有“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簡要規定,其它法律規范鮮有提及。

  法官提醒:職場女性當遇到上司的“性騷擾”,可隨身攜帶錄音設備,對“性騷擾”言行進行錄音取證。在侵害事件發生后,要有意識地及時留存物證、聯系證人、保存視聽資料。同時還要盡量擺脫“羞恥”“忍辱”觀念,及時與家屬溝通并向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或婦女組織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