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校園受傷害 賠償費用怎么算
作者:劉莉 發布時間:2017-06-05 瀏覽次數:689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兒童之間在校園里打鬧受傷的案件。
基本案情:小劉是句容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在2016年3月1日學校組織的陽光體育活動期間,小劉和同學小唐在一起玩鬧,爬在小唐身上,小唐將小劉從頭頂摔了過去,導致小劉受傷。小劉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后小劉監護人劉某與小唐監護人唐某以及該小學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所有費用由劉某負擔45%,唐某負擔40%,該小學負擔15%,并約定,如有違約,則所有責任由違約方負責。后唐某對于醫療費數額及報銷情況存在異議,在與農村合作醫療部門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對醫療費的報銷問題進行咨詢后,唐某與該小學均沒有給付各自應給付的部分,劉某便將唐某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認為唐某違約,應承擔全部費用。
法院審理:庭上唐某辯稱,協議中載明的住院天數與發票實際天數不符,交通費、醫療費用也與實際情況不符。唐某要求待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可以報銷后,雙方再協商如何分攤醫療費用。句容審理后認為,小唐在參加體育活動時使小劉受傷,劉某、唐某以及該小學就小劉損失達成的賠償協議對賠償的數額、各自承擔的比例等都進行了約定,是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各方應當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自身義務。唐某對醫療費用及可報銷數額提出異議,并且一直在和學校與小劉監護人協商,并無違約意圖,故不支持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后句容市人民法院查明了未報銷的醫療費數額,并且按照協議中約定判決唐某負擔5000余元的費用。
法官說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故本案中,上述賠償款應先從小唐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唐某支付。另,《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在協議中承擔了15%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