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擔保有期限 過期未主張擔保“失效”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6-05 瀏覽次數:738
本以為有保證人擔保的借貸就是上了保險,當借款的人不能還錢時,你還可以去向保證人索要。但是,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是有期限的,如果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保證人的擔保義務就會消失。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擔保糾紛案,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保證人還錢的訴訟請求。
2015年3月21日,被告湯某為做水產生意,從原告孟某處借了2萬元。湯某特意給孟某寫了借條,約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是1年。孟某為保險起見,特意約定由王某作這筆借款的保證人。然而借款到期后,湯某以經濟困難為由,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孟某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湯某償還借款本息24800余元,并由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人湯某由被告王某提供擔保向原告孟某借款2萬元,有其出具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對王某的擔保方式沒有明確,根據上述規定應為連帶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由于各方在借條上對保證期限未約定,僅約定本息的歸還時間,原告應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從借款到期日至原告提起訴訟(2017年2月16日)已超出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因此王某免除保證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償還湯某借款本息24800余元,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