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介紹他人“收養”兒童被判刑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7-06-02 瀏覽次數:745
因朋友家子女不能生育需收養小孩,即介紹將他人欲“送養”的小孩給朋友家撫養,但沒想到卻因此構成拐賣兒童罪。5月27日,通州法院即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孫某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孫某系南通市通州區人,在鎮江打工期間,朋友家兒子因不能生育子女,拜托其打聽有無小孩收養,于是孫某向同在一處打工的云南人董某了解。
2015年初,干某(因本案已判刑)與其女友(身份不詳,自稱緬甸籍)商議,欲將女友四歲女兒送給他人撫養,并請干某的二姐董某(因本案已判刑)聯系送養。董某即聯系孫某,并索要撫養費。孫某于是與家住石港鎮的朋友于某聯系,并于同年7月19日到鎮江干某住宿的旅館確認小孩的健康狀況,促成董某與于某談定“撫養費”50000元。次日,孫某帶領干某、董某及小孩等人來到南通市二號橋附近與于某碰面。于某將50000元交董某,并支付給孫某車旅費、感謝費共計8000元,然后將小孩帶回家中撫養(已被解救)。孫某收取8000元后,付給董某2400元,另支付車旅費等費用后非法獲利3100余元。
公安機關在接到他人報案后,于2015年7月22日將干某、董某抓獲歸案。2016年6月8日,干某、董某因本案被通州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
2016年9月30日,通州公安局對孫某上網追逃,同年12月15日將其抓獲歸案。
“好心幫不能生育的人家介紹別人不要的嬰兒,咋就構成犯罪了呢?起初我有點想不通。現在我知道了,這種好事做不得,是法律不允許的……”被告席上,孫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并表示一定好好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