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路面停車導致事故 轎車依法擔責
作者:蘆霞 發布時間:2017-05-31 瀏覽次數:813
轎車在路邊臨時停靠。幾分鐘后,電動車因避讓該轎車與其后車輛相撞,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受傷。該案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轎車駕駛人對事故發生依法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個雞蛋餅引發一場官司
2016年2月25日17時許,黃俊開車接兒子放學回家,途經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兒子提出想吃路西側攤位的雞蛋餅,黃俊遂直接左拐駛向道路右側,車輛一半位于草坪、一半位于路面逆向停靠,搖下車窗購買。
四五分鐘后,年逾七旬的石英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經此處。為避讓轎車,石英將車輛向左調整方向,在石英左后方同樣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陳修避讓不及,車輛前輪與石英左后輪相碰,致石英車輛側翻,人跌倒受傷。
坐在車內看手機、等雞蛋餅的黃俊聽到“乓”的一聲下車查看,陳修正在攙扶石英,確認兩輛電動三輪車離自己車尚有十米左右距離并未相碰后,便駕車離開現場。
陳修隨即撥打110和120,本起事故經海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無法查證事故的成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石英被送往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0天,發生醫療費34000余元,后經鑒定機構評定,構成九級傷殘。
2016年11月,石英因事故損失將陳修、黃俊及其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各方激烈交鋒
庭審中,原告石老太的家人認為,老太在事故中沒有過錯,在這么高齡承受殘疾傷痛,三被告應承擔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全部損失共計115952.81元。
被告保險公司態度非常堅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確認黃俊車輛違停,公司承保車輛不存在過錯,且也無法認定與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使黃俊應當賠償,因肇事車輛事故發生之后駕車駛離現場,在商業險條款中規定,保險公司對此免賠。
被告黃俊聞言激動地指出,原告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直接與自己的車輛碰撞,本人查看后認為原告受傷與自身沒有直接關系才離開現場的,自己有100萬的商業險,根本不需要、也不存在肇事逃逸。
被告陳修則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提交了重新鑒定書面申請,認為黃俊車輛違停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原告也有責任,自身在事故后對老太進行了及時救助。
另查明,黃俊的涉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海安法院咨詢法醫認為,鑒定報告是客觀有據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遂沒有準許重新鑒定申請,根據庭審查明的證據確認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石英損失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8655元。
法官說法: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分析交警部門向當事人所做的詢問筆錄、現場圖、照片等證據,被告黃俊在非機動車路段逆向占道停車,已影響非機動車輛及行人正常通行,存有過錯。石英遇非機動車道被機動車占用時,在向左變向行駛時未注意觀察路況,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被告陳修在后方行駛,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行駛時疏于觀察,且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讓,亦存有過錯。綜合本案,酌定黃俊對于事故的發生承擔20%的賠償責任,陳修承擔40%的賠償責任,石英自負40%的責任。因被告黃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設了10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其賠償份額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內予以賠償。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賠償原告石英85140.8元,被告陳修賠償10327.99元,駁回原告石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陸興逢介紹,在廣大農村,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停車、堆放雜物等事情時有發生,客觀上對交通通行產生了影響,如導致交通事故,無論是否直接與所停車輛、堆放物相撞,當事人均可能存有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承擔責任。本案中,結合事故時路面狀況、視線情況等因素,判令被告黃俊承擔20%的責任。同時,因黃俊系非專業人士,對于事故中原告沒有跟其車輛發生碰撞其仍要承擔責任并不能預見,而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據證明對逃逸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對被告保險公司免責抗辯,法院未予采信,最終判令黃俊應承擔的責任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保險限額內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