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注冊的商標,為何仍被訴至法院?
作者:徐娟 陳雅芳 發布時間:2017-05-18 瀏覽次數:727
蘇州吳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件知識產權糾紛,被告明明已經注冊了商標,并且使用的就是自己注冊的商標,卻仍然被訴至法院,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告陳先生是一位專業從事平面設計工作的設計師,其作品有著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則是吳江盛澤的一家紡織公司。引起原被告雙方糾紛的是一幅由原告設計的美術圖案,該圖案由天鵝和荷花兩種元素抽象組合在一起,已經由原告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備案,并曾在公開發行的雜志上發表過。而被告公司在注冊商標時使用了該圖案。原告發現后,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因此起訴至法院,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等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其注冊使用的商標是在成立公司時委托印制宣傳冊的彩印公司一并制作的,沒有審查其獨創性,極有可能就是彩印公司在網絡上下載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最終經調解,被告紡織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涉案圖形使用費1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
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中,原告創作的圖案作品享有在先權利,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因此,如果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商標,一定要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審核,絕對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否則就會面臨法律風險,賠償損失,直至其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為了不讓經營多年的品牌受到沖擊,一定要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就審查好商標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