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直迷戀健身的王先生私自與健身俱樂部的教練簽訂私認訓練計劃合同,結果該私人教練卻失蹤了,王先生無奈之下將健身俱樂部和私人教練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課程費用并賠償相關損失。

  家住昆山的王先生最近迷上了鍛煉,于是通過朋友介紹同某健身俱樂部簽訂了一份《健身俱樂部會籍協議書》,并支付了1258元的會員費。同日王先生又同健身俱樂部的張姓教練簽訂了一份《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購買了144節健身課程,總價34560元。經過半個月的私人訓練,王先生覺得效果不錯,又在張姓教練的推薦下又簽訂了一份《私人拉伸訓練計劃協議書》,購買了68節課程,總價16320元。本想著通過這些課程的練習,可以為自己塑造一個完美的身形,可沒過多久,王先生就發現找不到該張姓教練了。經過一番追究,健身俱樂部才告知王先生,該張姓教練已經辭職。王先生感覺自己受騙了,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健身俱樂部和張姓教練返還已購買課程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第一,本案中王先生雖然與健身俱樂部訂立有《健身俱樂部會籍協議書》,但是該協議書中僅僅約定了由健身俱樂部向王先生提供其場地內享有一年的健身服務,并不包含私教服務。而王先生與張姓教練簽訂的2份《訓練計劃協議書》中未未提及該健身俱樂部,落款處也僅有張姓教練簽名而并未加蓋俱樂部公章。此外,王先生參加私教訓練所POS機刷卡支付的費用并未流向俱樂部,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先生關于由健身俱樂部承擔相應責任的請求。第二,王先生與張姓教練簽訂的2份《訓練計劃協議書》雖然約定私教課程一經售出不可退款,但是該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先生作為消費者的主要權力,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而根據張姓男子自認已經拿走了王先生支付的訓練費以及現已經離職,無法繼續向王先生提供私教服務,作為合同相對人,張姓教練的違約行為導致王先生獲得私教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王先生有權要求張姓教練退還還未上課時相對應的私教費用。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姓教練返還王先生私教費用44880元及利息損失,駁回了王先生對健身俱樂部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按照我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商品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慣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務外,經營者均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原、被告之間約定的服務,不屬于特殊商品和服務,雖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是也應遵循這一規則。本案中王先生與張姓教練簽訂了合同,但是合同中存在格式條款,當屬無效。簽訂后,由于健身俱樂部的張姓教練并沒有為王先生提供完整的合同服務,其違約在先,故應當承擔退還相應私教費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