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6年各地房價的飛漲及限購政策的突然出臺,各類形形色色的違約現(xiàn)象不斷出現(xiàn)。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東主動提出違約遭拒絕后,在房屋已經(jīng)交付對方使用的情況下,竟然擅自更換門鎖,結果購房人憤而起訴,房東也為其違約行為付出了三十余萬元的巨額代價。

  2016年5月,李某向張某購買了太倉市區(qū)的一套房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李某先后向張某支付了10萬元定金及第二期購房款;因房東張某尚未辦理產(chǎn)權證,故雙方約定待房東取得產(chǎn)證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房東則向李某交付了房屋鑰匙供其先行裝修使用。然而不久后,李某突然收到房東發(fā)來的函件,房東明確表示因個人原因不再出售該房屋,愿意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房東還擅自更換了房屋的門鎖導致李某無法入住。雙方多方溝通無果,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審理中,被告張某表示因為他僅有一套房屋,而限購政策影響了其換房計劃,故不再出售房屋,并表示愿意雙倍返還定金;原告則表示,因房價上漲,原告要購買同地段同條件的房屋要多支出近40萬元,被告賠償10萬元只是杯水車薪,不足以彌補其損失。承辦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釋了有關違約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但被告仍堅持不出售房屋,愿意賠償對方的損失。經(jīng)過法官的法律釋明和組織調(diào)解工作,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30余萬元,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