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出院后拒付醫療費 醫院起訴追款獲支持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5-09 瀏覽次數:731
提起醫患糾紛,通常都會想到病人及家屬向醫院索賠,往往忽視了另一種情形--病人以種種理由拖欠支付醫療費。近日,在一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顧某向原告金壇區某醫院支付醫藥費38000元。
2013年6月10日,被告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汽車相撞,造成顧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顧某受傷后被送到鎮社區醫院治療,后轉到金壇區某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8天,花去住院醫療費用合計48000元。出院時,顧某因家庭困難無力支付全部費用,顧某僅僅支付10000元,剩余的38000元待交通事故賠償款后再支付。后顧某傷情構成10級傷殘,經法院判決顧某獲得140000元的賠償款。雖金壇某醫院多次催要,但顧某拒絕支付剩余的醫療費用。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支付剩余醫療費用38000元。
庭審時,被告顧某辯稱,被告與金壇區某醫院的醫療服務合同不成立,被告去金壇區某醫院就醫不是家屬送入的,應當由某鎮社區醫院對被告進行救治;治療期間,金壇區某醫院催促被告方繳納治療費用,被告方已明確表示無力繳納,可醫院仍對其進行治療,這是醫院的自愿行為,應由行為主體自己承擔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顧某被送往原告醫院就醫,接受了原告的醫療服務,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被告顧某在接受了原告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則負有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義務,被告拖欠原告醫療費38000元未付,且顧某因事故受傷已獲得賠償,其應自覺支付尚欠原告的醫療費,其拒付醫療費的行為是錯誤的,理應當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綜上,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