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和解協議又反悔 任性手撕協議
作者:朱瑞 沈君燕 發布時間:2017-05-09 瀏覽次數:774
近日,黃先生所經營的某食品公司因索要貨款將某商業公司告上法庭,雙方庭外達成和解,但簽完和解協議,黃先生認為里面的條件對自己不利,沖動地撕毀了協議,但協議雖毀,效力仍在。
在該案件第一次庭審結束后,被告某商業公司積極與原告某食品公司進行磋商,希望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于庭外達成了和解協議,協議中確定了某商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共結欠某食品公司貨款總額74763.6元,由某商業公司向某食品公司支付56000元,其余部分不再要求某商業公司支付,雙方此后再無糾葛。某食品公司在和解協議上加蓋了公章。當天,某商業公司就向某食品公司支付了56000元。但是,黃先生卻反悔了,認為減讓貨款對自己不公平,任性地將加蓋有自己公司公章的和解協議撕成了碎片。
某商業公司將被某食品公司撕碎的和解協議又拼接粘貼了起來,交給法庭。面對基本復原的和解協議,黃先生承認簽署了和解協議,但認為協議內容顯失公平,于是選擇毅然決然地撕毀協議。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的闡釋法理與法律,黃先生決定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一般情況下,除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外,合同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書面的合同文本只是記載雙方達成一致內容的載體,載體即使滅失,只要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合意,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在簽署合同時應當慎之又慎,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要將具體內容好好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