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一起男方未按離婚協議內容履行義務,女方起訴獲得法院支持的扶養費糾紛案件,該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826日,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第四條約定:離婚后男方每月給付女方生活費人民幣叁佰元整,于每月20日前給付。后被告給付了原告20089月至20109月期間的生活費。對于201010月至20118月期間的生活費33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給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生活費3300元(從201010月至20118月共計11個月,每月300元)。

 

該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第四條約定離婚后男方每月給付女方生活費人民幣叁佰元整,其實質是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一方給另一方所盡的扶養義務,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內容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亦給付了原告兩年的生活費,其對于欠付原告201010月至20118月期間的生活費3300元亦無異議,目前原告無其他收入來源,生活仍較為困難,其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間的生活費3300元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王某提出的其對原告承擔扶養義務的情形滅失、被告再婚后生活開支較大等抗辯意見,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陳某自201010月至20118月期間的生活費人民幣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