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木床架放置樓道內被損誰擔責?
作者:陳軼群 發布時間:2017-05-08 瀏覽次數:793
小區內私自占用公共資源放置個人物品的行為并不鮮見,那物業或其他居民是否有權對長期放置的私物進行處置呢?損壞了該由誰負責賠償呢?近日,姑蘇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公共區域內私物被損壞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家住30樓的住戶吳某搬家時將一只舊紅木床墊架放置在一樓公共樓道內,遲遲不予處置。一段時間后,17樓的郭某因家事需要,將吳某放置的床墊搬出樓道口,但在搬運過程中不慎將床墊架邊框損壞。吳某發現后立即報警,協商未果后,雙方在警方建議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訴訟中,吳某稱涉案的紅木大床是祖傳之物,具有特殊的人格意義和寶貴的文物價值。床墊架損壞,不僅使其蒙受財產損失,更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請求判令郭告賠償維修費、文物貶損價值及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元。郭某則認為,該床墊架放置于公共樓道口阻礙通行,且放置床墊架的樓道墻上還張貼著物業公司關于“公共區域內雜物視同無主垃圾處理”的溫馨提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告郭某擅自將放置在公共樓道內的床墊架拖移并造成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吳某長時間將價值貴重的紅木床墊架隨意放置在公共樓道內,因外觀較舊,使他人對其是否為廢棄物難以辨別,且樓道內貼有“公共區域內雜物視同無主垃圾處理”的溫馨提示,故原告對糾紛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故酌情確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賠償維修費用12000元,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爭議床墊架系文物及其原始價值,故本院對于貶值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雖然占用公共資源放置私物的行為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不利于消防安全,但未經授權、私自處置他人物品則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類似情形下,建議通過尋求物業幫助、雙方協商的途徑加以解決。